然而,我们可能同意,当一个人处在不能做某事的情况中,说他应该去做那件事通常毫无意义。当一个人因为身体上的缘故而不能做某事,或因为不知道怎么做而不能做时,情形正是如此。当一个人仅仅缺乏做某事的动机时,情形也会如此。弗尔马真分析一个传教士,这个传教士说:“善意的异教徒应该接受基督教。”弗尔马真指出,传教士的话并非对语言的误用或无意义使用,而且传教士也没有必要自欺欺人,以为异教徒的动机可以改变为别的。传教士语言上的不当不是语义学上的不当,而是出于语用学考虑的不当。
(乙)决定论
当然,有些人会说,如果宇宙是被规定好了的(也有反对意见,但要稍微解释一下,任何非决定论与伦理学都是无关的),那么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我们实际所做的。在“应该”暗含“能够”的情形中,我们永远不会说,一个人应该去做某事,而不是他或她实际所做的那些事。上一部分的解释已为这个变动提供了答案,现在我想深入一步,讨论一下决定论和非决定论关系中的意志自由。
我将从下面开始:如果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话题繁杂的交谈中,从报纸关于惩罚的评论中,从关于罪恶问题的训导中,从诸如此类的大杂烩中抽象出自由意志的常识概念,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个概念有其内在矛盾,就像一个非正式的概念那样内在地不统一。这就意味着,只有哲学上的严整的设证才能弥补这一缺陷。粗略地讲,一个头脑简单的人希望一个自由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被主体的性格所决定),这样事情看起来就不是纯粹的机会问题,但无论如何,他也希望行为是不被决定的。如果是这样一个自由的常识概念要被修正,我们就需要找到一个非决定的概念,它不是纯粹的机会,它使一个自由行为依赖主体但又不是由主体的性格使然。保守地讲,我认为这是一项极没把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