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我们现在必须回过头来考虑主观正当,以便把仅仅是错误的行为同不道德的或应受惩罚的行为区分开来。这里,我们需要应当的一种新的意义,它绝不是容易定义的。在客观的意义上,一个人应当做客观正当的事情。但在我们现在要审查的主观意义上,他有时应当做客观不当的事情。例如,我们看到,比起形成一个客观正当的真正判断来说,更少地考虑并不重要的行为问题常常是客观正当的。现在似乎明确的是,如果我们给予这样一个问题以客观正当的数量和种类的考虑,那么我们就因而去做对我们来说似乎是客观正当的事情,尽管我们的行为可能是客观不当的,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主观正当的。我们的行为的确不能称作一种犯罪,而且甚至可能是品德高尚的,尽管它是客观不当的。我们现在必须考虑的正是这些有罪的和有道德的概念。
17.自然要提出来的第一个议题是,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客观正当的时候,这个行为是主观正当的;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客观不当的时候,它却是主观不当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当行为者判断一个行为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或许是将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时,它是主观正当的;因为行为者可能并不承认上述的对客观正当的说明。我的意思仅仅是,这是一个他具有赞成判断的行为。一个人在并未对一个行为的结果作出它或许是最好可能的判断的情况下,也可以判断这个行为是正当的。我只是极力地主张,当他真的判断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时候,这一行为的结果或许将是最好的可能。但是,他对客观正当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不仅仅是由于对可能结果的错误强调,或者是由于没有考虑到一个他本可以考虑到的行为,而且也由于关于客观正当构成的一种错误的理论。换句话说,我给出的客观正当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对这个词含义的分析,而是作为事实上标明所有客观正当的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