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转向考察类型(Ⅲ)理论时,我们发现,被等同于善的那种关系(或被认为是使善事物成为善的那种关系)有时被认为必然与心灵相关,而有时又不受这种要求的限制。我把从奥本教授的一篇文章中所获得的其中一种观点,看作后一类型理论(类型Ⅲ理论)的典型表达。[28]正如奥本教授所说,谢尔登(Sheldon)教授就是支持价值是“心向(tendency)的满足,无论它是什么心向”这种理论的。在我看来,对于该理论的一种根本性反驳似乎是这样的:将任何与有意识生物(人)目的相关的东西从“心向”中抽掉(此种做法正是该理论的特点),那么对“心向的满足”而言还会剩下什么含义呢?所剩下的无非是这么一种观念,即:一事物处在某一特殊力量的影响中,及该事物实际上进入了若只受到那特殊力量作用时将会进入的那种状态。由是,谁又会说这种纯粹的物理氛围或者是等同于价值,或者甚至与价值有着同等的范围呢?
对此,谢尔登教授(正如奥本教授说道)回答道:“善无疑是一种不同于满足的概念,因而似乎善或价值是一种在满足与心向之间的关系,一种由这两者单独且完全来确定的关系。”[29]对于这种说法,在我看来,似乎有足够理由去回应道:这种关系能够在诸实体(bodies)只受到物理力量作用的情况中存在,如同它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存在一样,在那里,没有人会向往使用善或价值这类概念。假如我们必须主张一种价值关系理论,那么,该理论似乎更多地表现为“心理学的”形式而不是“本体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