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