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都置身于隐喻的领域之中,因此也根据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文化中,你不会说一个音比另一个音高,你会说它更大。织体[1]同样如此。这就像葡萄酒复杂的味觉质地一样:我们易于谈论某首音乐作品有着某种特别的织体,但我们这么说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树皮、苔藓、丝绒、麻布,这些东西有质地(织体),但你甚至不能触摸音乐,那音乐怎么会有织体呢?如果复杂的味觉质地是一种隐喻式的口感描述,那么音乐织体是不是对听感的描述?而那又是什么呢?当你说一“首”[2]音乐的时候,又是什么意思呢?你是从一卷——比方说布料——上撕下来一“条”音乐,还是从一大块什么东西上切下来一“块”音乐呢?一大块什么东西呢?
这些问题并没有真正的答案。如同酿酒文化与香水制造文化一样,音乐文化涉及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隐喻体系,这个体系为文化中的成员所共享,或许可以宽泛地将其称为一种语言。这就是写作、谈论或思考音乐的条件,但不止如此,这也是音乐作为文化实践和产物的存在条件。我在本章会着重关注音乐中的这种维度,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将在很大程度上聚焦于记谱法。在被大家共同称为“西方音乐”的传统中——尽管这种称呼有误导性——记谱法是最明显的且在某些方面看来具有文化意义的隐喻性物体。的确,许多音乐文化并不使用记谱法,而在那些使用记谱法的音乐文化中,使用方法也大相径庭。但从这样或那样的意义上来说,所有音乐文化的基础都是将声音建构为可制造和可聆听的事物,不管是通过物理实体、口头叙述还是具体动作来表示。所以总体来说,我所谈到的要比记谱法本身宽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