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企业单位的副手。
企业单位,是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和旅游服务等项业务的经济组织,如公司、工厂、矿山、铁路、航空、航海、商店、旅馆等。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我国现在大多数的企业都取消了行政级别。这些单位的副手,与党政机关的副手在职权和地位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三、对副手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个行业对领导的要求不同,因此,对副手的能力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存在着千差万别。不过,也有些共性的要求。
1.对副手的能力要求
(1)业务能力
既然是副手,那么就要求能替“一把手”分管机构、人员和业务。因此,副手必须是本行业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强手。一个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不能成为合格的副手。
(2)领导组织能力
副手虽然不是“一把手”,不需要全面管理一个单位,但也要分管一个部门或几个机构。因此副手要完成“一把手”所交办的工作,就必须有组织和领导才能。否则难以胜任工作,承担不了副手的职责。
(3)协调能力
副手既然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者,那么他就面对着几个同级副手和众多的下属。要完成“一把手”所分配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协调,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成功。因此,协调能力对于一个副手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